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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择业的若干原则

更新时间:2017-06-30

一、以大局为重,服从国家需要。
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使毕业生有了更多的择业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是相对的和有条件的。作为受党和国家教育培养多年的大学毕业生,在选择自己的职业时,应该把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放在首要位置加以考虑,把个人意愿和社会需要结合起来,把个人理想融入祖国和人民的共同理想之中。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要顾全大局,服从国家需要。当前,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发展重点是能源、交通、原材料、通讯、国防、航空航天、农林等部门或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国家确定的加快发展的重点;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决策;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也是我国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行业、部门或单位的发展,在未来几年势必成为我国人才需求的主要市场。所以,大学毕业生在选择职业时,应该首先立足于这一社会需求的大局来考虑。

二、面对现实,客观评价自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人才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一方面,选择职业的群体在不断扩大,这就要求大学毕业生必须正确认识自己,并根据社会需要来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努力为自己创造适合社会需要的条件。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选择人才,并分层次择优录用各位求职者,大学毕业生必须正视这一客观现实:在你选择用人单位的同时,用人单位也在选择你。就总体而言,虽然社会对大学毕业生的需求在不断增加,但是具体到某个地区、某个学校、某个专业,情况就不尽相同了。再者,因为社会发展变化迅速,不同时期的人才需求数量和模式也有很大变化,更何况经济活动有一定的波动性,一定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劳动分工结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和社会对专业人员数量、规模、质量及所学专业的要求。人才的社会总需求情况是大学毕业生在择业时必须认真面对的现实。毕业生应该现实地分析自己所处的择业环境,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正在实施中的改革措施及发展趋势、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及动态、用人数量和标准等,同时还应该尽可能全面和详尽地了解有关的政策和法规。
每个毕业生都应该对自己的能力有个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正确的认识,知道自己有什么兴趣、爱好、知识、能力、性格、气质、特点,客观地考虑自己能干什么和不善于干什么,这就是所谓“知人者智,自知者明”,只有这样,毕业生才能避免在择业中的盲目性。

三、主动求职,把握主次。
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使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更能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毕业生要想选择到理想的职业,就必须主动参与,敢于竞争。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主动把握择业契机,多方面收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大胆地向用人单位推销自己,而不能消极地等待学校推荐,等待别人给自己落实工作单位,更不能抱着过去那种“皇帝的女儿不愁嫁”的老观念。另一方面要主动根据自己的意愿和社会的需求来调整自己的知识结构,充实自己,提高能力,积极创造条件接受社会的选择,提高自己在择业竞争中的优势。
在择业过程中,摆在每个大学毕业生面前的选择方案是多方面的。如:工作地点、单位性质、工作条件、生活待遇、使用意图等,毕业生在选择时不可能达到样样遂心所愿,正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所以在择业时必须把握好主次,首先满足自己最看重的选择项,同时要从是否有利于个人才能和作用的发挥、自己是否能够胜任单位即将安排的工作出发进行选择,切不可一味求全、急功近利、好高鹜远而导致错失良机。

四、择业的发展性原则。
毕业生在择业时,既要考虑个人的发展,又要考虑社会的发展;既要考虑眼前,又要考虑长远;既要有利于现在的发展,又要有利于将来的发展。所以毕业生一定要结合自己的情况,选择有发展前途的职业和单位,防止短期行为。但同时又要看到,社会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每个毕业生所处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也在不断变化,因而职业目标的选择不应该,也不可能一次定终身。所谓“从一而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人和社会都没有益处,也是不可取的。因此,职业选择应处在动态过程中,在暂时没有适合自己的工作单位或岗位的情况下,可以暂时考虑一些条件相近的单位和职业,或索性选择到基层锻炼,通过牺牲眼前利益以便积累基层工作经验而为将来的进一步调整和发展作好准备。从这个角度讲,毕业生大可不必为一时找不到“理想”的接收单位而苦闷,也不必为自己“迫不得已”所作的“不理想”的选择而懊悔。至于那种与某个接收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之后,又遇到了一个“更好的”单位,于是就置一切政策和规定于不顾,不计任何后果和代价,采取一切方法和手段去违约,以图高就的行为,就更加不可取了。

学生工作组

2017年6月30日